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转发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的通知》(吉高校组字[2008]6号)要求,现对我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全校收缴党费总额的50%上交吉林省高校工委,10%学校党委留存,40%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
第二条 党费交纳基数的计算标准按照吉高校组字[2008]6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党费交纳比例:交纳党费基数(税后)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党费交纳计算方法:
(1)在职教工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交纳基数×交纳比例。
(2)离退休教工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为:交纳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党组织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当月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一并上交中共中央组织部。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标准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二、党费使用
第十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党员培训班、组织员培训班及购买、印刷培训教材。
(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年度党费留存额的30%以内。禁止订购专业研究和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
(3)党员电化教育。可用于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4)党内表彰。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银行业务往来等项目。
第十二条 党费使用审批方法。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申请使用党费的党组织应先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党费使用报告审批单》一式两份(见附件2),写明用途及具体明细,待批准后方可使用党费。数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经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核后,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审批。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或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500元以下的支出,可使用现金,除此之外,一律通过转帐或电汇方式支付。报销时需携带《党费使用报告审批单》、《东北师范大学经费报销单》、原始发票(发票复印件需事先粘贴在《党费使用报告审批单》背面)或学校自制原始凭证《费用报销表》(用于补助生活困难党员或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到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在学校财务处单设账户,会计出纳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在收缴党费时一律使用党费专用票据,按月收缴,按月计帐,不得坐收坐支。各基层党组织将每季度党费收齐后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交到财务处党费账户,同时将《东北师范大学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Excel电子版发至zzb@nenu.edu.cn)交到党委组织部。当年的党费务必于当年12月15日之前收齐并上缴财务处。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必须建立党费使用明细表,并责成专人管理,加强自我监督,确保合理使用党费。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各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的数额及上年度留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注明用于订购党员教育资料支出总额及占本单位上年度党费留存额的比例);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东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