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党发字〔201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建设,增强党支部生机活力,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东北师范大学学院(部)党委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学工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是党组织密切联系教职学工的桥梁和纽带,负有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等重要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自身战斗堡垒作用和支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党和国家的意志体现于党员和教职学工的工作及学习中,保证所在单位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四条 党支部接受所在党委(党总支)的直接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检查及考核。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须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可按系、室、所、部、处等行政单位设置,也可按学科组织、科研团队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按班级、年级或专业设置。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下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1人,由本小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党小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3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保密委员),宣传委员(兼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由5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兼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纪检委员(兼保密委员)。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八条 选配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组织管理能力突出、热心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学院(部)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或辅导员担任,也可由其他教师党员或学生党员担任。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可连选连任。支部委员缺额时,在征得所在党委(党总支)同意后,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
第十条 党支部成立、撤消或更名,须经所在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在本支部内拥有最高决定权和监督权,主要职责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决定本支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宜;讨论决定其他须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监督。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职学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教职学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全面工作。教职工党支部书记须有足够时间用于党务工作,并计算工作量,任职期间享受一定政治和经济待遇。退休教师担任退休党支部书记由各单位给予相应的补贴。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党支部及其委员会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都应提交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支部委员会委员监督;支部委员会委员应支持党支部书记工作,接受党支部书记对工作的检查、监督,自觉维护支部委员会的团结。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要经常研究党支部的工作,议题由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会委员协商后确定。
第十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实到会正式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开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开会。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内生活,坚持实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一般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党课、两次支部党员大会。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支部应及时地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报告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及时报告。党小组每学期要向支部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党员每学期须向支部报告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对于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党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应及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告。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书记须每年代表支部委员会向基层党委(党总支)做述职汇报,接受考核和全体党员评议。党支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报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做群众思想工作。每位党员都要相对固定地联系党外教职学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其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参照此细则执行,可制定符合其工作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